新修訂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責任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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